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廖万春代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廖万春代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
- 编辑:郭瑪莉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
网站热点更多>>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