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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廖万春代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廖万春代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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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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