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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2月1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做出的一项特别性的决定,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第一,《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对疫情防控具体措施进行立法的话,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需要遵守立法程序的制约,这与当下疫情防控紧急的态势都不相适应。因此广东省采用了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决定的方式来对疫情防控具体措施进行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全省范围内应当遵照执行。所以说《决定》是从立法的层面上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规定,是用法治方式依法防控疫情、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体现。

第二,《决定》为当前广东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依据。疫情暴发以来,各地都采取了不同措施的防控手段。有一些手段是必要的,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地区的措施超出了人们可接受的限度,招致了人们的反抗,引起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为此,地方政府到底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防控疫情,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应当主体适格、措施适当。主体适格指的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各级政府,其他主体都只能遵照各级政府的指令来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得擅自做出疫情防控的措施;措施适度是指各级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正比,要采取对人民群众权利影响最小的方式来进行疫情防控。《决定》为全省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明确了广东省范围内各级政府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控疫情,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全省“一盘棋”,有效地规范了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中山市要认真落实“疫情管控十严措施”。《决定》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疫情防控的实际,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中山市日前针对疫情防控的态势,出台了“疫情管控十严措施”,对疫情防控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落实“疫情管控十严措施”符合《决定》的精神,也是决定我市接下来在应对返岗、返工、返学的疫情大考中成败的关键。

(作者供职于中山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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