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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濒危野生陆龟 一男子获刑一年半

本报讯  3月4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佳(化名)因购买和饲养野生苏卡达陆龟等濒危物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介绍,周某佳是中山一个小企业的负责人,平时喜欢养宠物龟。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他在明知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通过淘宝、微信等渠道收购了5只苏卡达陆龟和3只红腿陆龟,放在家中饲养和观赏。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将周某佳抓获归案,并在他的住宅中查获疑似陆龟2只和龟板1套。

经鉴定,这两只陆龟和龟板,为苏卡达陆龟及龟板,总价值为7000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苏卡达陆龟被列入该公约附录Ⅱ,属濒危野生动物,依规定对应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2019年11月21日,周某佳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之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周某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某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做出前述裁决。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对猎捕、运输、出售、收购等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可以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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