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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彰显国家意志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彰显国家意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党的主张和人志相统一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党和国家反复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宪法不仅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无论在国家制度层面,还是公民个人层面,其活动准则都应由《宪法》“说了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体现社会主义属性的根本,男女平等宪法原则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

  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党一贯坚持的主张,也是党在不同历史时期追求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纲领性目标之一。众所周知,党自成立之日起,便把追求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写在了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在此后的、建设、改革进程中,始终践行着促进男女平等的立党初心和承诺。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其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妇女在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自此,男女平等以最高的法律形式,纳入了国家的根本,男女平等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在国家制度层面获得了合法性地位。后来,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我国宪法于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通过三个版本,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又进行了五次修订,而男女平等原则在历次宪法修订中都被完整地予以保留,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意志和坚强决心。

  宪法作为“母法”,是产生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自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确立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注重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平等权利。

  比如,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婚姻法》就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等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出台了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反家庭暴力法》;其他各项专门法比如《劳动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社会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都遵循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作出相应调整,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为把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在法律政策层面得以贯彻落实,1995年我国正式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将落实这一国策的要求写入了随后的国家发展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等。截止目前,全国29个省区市还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在刚刚闭幕不久的中国妇女十二大会议上,党中央致词中再次重申: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发展不平等不充分的发展战略,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这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使抽象的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在立法、政策层面获得了具体化、可操作性的实现路径,确保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的国家意志在具体法律政策制定中得以有效贯彻,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倡导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最符合中国语境的表述和实现途径。

  在国家政权的强有力保障下,我国男女平等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挑战依然严峻。前不久,习总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长期以来,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要实现党中央致词中要求的“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切实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尤其应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监督、纠偏、问责机制,以确保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乡规民约等都在国家宪法规定的框架下运作,而不能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相违背。

  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对村民自治制度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就意味着村民的一切事务都由村民(村委会)说了算,有些地区便以集体决议为由排斥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这一问题应该进行及时纠偏,完善纠偏机制,进一步明确纠偏程序,并完善逐级问责制度。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在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方面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把宪法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行政措施,以实现法律、政策、行政手段的有效衔接。其次,应加强层级管理,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决定、命令等方式,自上而下层层传递要求,层层落实,以保证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等法律规定和上级的意图快速向下贯彻,及时纠正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出现的权力逾越宪法规定的现象。再次,还应该根据各层级部门的职责权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问责机制,加大罚处力度。

  另一方面,需要着力在“软环境”营造上下大气力,使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成为社会风尚。

  宪法的生命、力量和权威,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公民的普遍服从、发自内心的真诚拥护和笃信不疑的深深信仰。因此,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宣传倡导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是国家意志、是不能违背的法律底线,任何组织或个人触碰底线都将受到严厉惩处。其次,应积极探索将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融入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法途径,努力使之转化为民众的自觉意识,转变成民众日用而不觉的行为规范,让尊重和关爱妇女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人人尊崇的公民素养、处处践行的社会风尚。从而,让宪法的平等精神照亮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中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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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男女平等的体现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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