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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上学高峰期多次偷摸幼女 90后男子因猥亵儿童获刑3年

北京青年报2019年12月31日讯 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被告人杨天宇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北京海淀法院12月30日通报,12月30日,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天宇有期徒刑3年。

1990年出生的杨天宇案发前系某协会市场开发部员工,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连某某均为海淀某小学高年级学生。2019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杨天宇在校门口,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故意用手偷摸王某某胸部,偷摸潘某某、连某某臀部。同年6月5日7时30分许,杨天宇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再次趁被害人单独上学之机,故意用手偷摸林某某胸部。当日,杨天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天宇利用小学上学高峰期、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低、人员密度大等客观条件,多次趁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备,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于被告人杨天宇称不记得自己是否碰到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4名被害人均能描述被杨天宇侵犯身体的详细过程,且均对其行为做出抗拒反应.

同时,校门外监控录像亦能客观印证杨天宇故意尾随被害人、贴靠被害人身体、偷摸被害人胸部或臀部、转向快速离开等行为,其犯罪行为明显异于正常人的行为模式,可以证实并非无意为之,其主观故意明显,且其行为确实触及到多名被害人的隐私部位,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杨天宇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天宇选择人流密集的上学高峰期实施猥亵行为,从案发时间及地点来看,均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标准。但鉴于其行为基本在1、2秒内完成,且其均利用身体掩护、遮挡猥亵行为,监控录像亦证实其实施多次猥亵行为时周边近距离人员均未有所察觉其犯罪行为,故单纯考虑杨天宇犯罪的手段、特点以及客观影响,评价其实施的具体猥亵行为尚属情节轻微,未达到入罪的严重程度。

然而,综合评价杨天宇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之情节,反映出其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已达到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定罪处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评价被告人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故在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评价后,不应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天宇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据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统计,近五年来,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每年均占到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50%以上。此类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心理伤害更是难以弥补。因此,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应当引起家长的高度重视。

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其实在上下学高峰时段的校门口时有发生,行为人一般选择单独上下学的学生,其动作隐蔽、行为迅速,侵犯行为屡屡得手。而孩子们对类似突然发生的侵犯行为,一般都会被吓到,然后快速躲避,无法将行为人及时擒获,甚至在事后不敢主动陈述,亦无法清晰描述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导致此类案件很难及时侦破。

法院向家庭提出以下建议:1.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能力偏低,因此法定监护人应当高度重视低龄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建议初中以下的未成年人上下学,家长应至少目送孩子进入学校管理区域后再离开;

2.当孩子出现情绪低落、拒绝密切接触、提出奇怪问题等异常反应时,家长应尽快与孩子进行保护性谈话,引导孩子自述有关事情经过、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并及时予以情感支持;

3.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家长应首先稳定情绪,以保证不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二次影响,后及时报警;

4.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共场所内,无论人流密集或是稀少,家长均应将孩子置于视线可及的范围内,且尽量做到可及时提供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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