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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九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

(3)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或以上。

(3)5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填写并交回所在学院(系)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转专业(包括转入转出)的学生人数应控制在:

(6)6月上旬,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主学校长审批。并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初入选名单。

第六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务〔2007〕9号文中的《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学院(系)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审核程序。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第十条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有关执行。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第三章附则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将原专业作为双专业或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章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同时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特制定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的原则进行,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各学院(系)应安排时间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教师回答有关学生的咨询,并到教务处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5月底前,各学院(系)遵照公布的“转入规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接受学生名单与审核结果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教务处。凡需要对学生进行面试的学院(系),应提前安排好面试的时间、地点。

第一章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9)各学院(系)的转系、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时间之外,不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前言

第八条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所有的课程和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新专业审核。

(1)表现好,思想品德合格,,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8)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各学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新转入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2)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受理程序:

(7)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学院(系)按照第一条要求对学生进行、学分绩点审核后,将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各学院(系)教务员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准备工作。

(4)从未转过专业。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5月20日前,各学院(系)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系)。

(1)4月上旬,各学院(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学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教务处。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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