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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中山大学普通本科

第二十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附则

第十八条国防生的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12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执行。联合培养类专业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境外大学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港澳地区、华侨及省学生的招收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四条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

第十九条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在前期大类培养基础上,通过分流培养开展专业教育。学生入学后将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五章相关说明

第四章其他类招生

第十六条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4月18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2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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