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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国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华人民国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中华人民国总局副局长,中华人民国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万余元。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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