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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厂内咬伤人 饲养人被判赔逾万元

和客户约好到工厂收货,结果进了厂区后遭烈性犬咬伤。在横栏镇从事物流行业的彭先生将饲主夏先生告上法庭,索赔3万余元。1月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终审判决,夏先生被判赔偿1万余元。

夏先生在横栏镇经营一工厂,彭先生则从事物流行业。2019年5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彭先生应约到夏先生的工厂装货。晚上8点,彭先生进入夏先生工厂后,被夏先生家的狗咬伤右大腿。事件发生后,彭先生报警求助,后被送院治疗,花费了2168.6元医疗费。

经查,夏先生所饲养犬只没有向相关部门登记,他也没有提交接种疫苗的有效证据。由于向夏先生索赔遭拒,彭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就犬只咬伤人谁之过各执一词。夏先生认为,狗是被铁链拴着的,彭先生进入厂区约20米距离,自己去找货物时被狗咬伤。工厂并不是公共场所,彭先生作为外来人员,在无人带领、不了解厂区布局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到货物堆放区域搬运货物,对自己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夏先生只应当承担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一半,即1733元。

彭先生则辩称,是夏先生的女儿要求到他们厂里去装货。他按照导航定位到达,对方有回复“马上到”。当时厂里的拉闸门是开着的,夏先生的烈性犬没有被铁链拴住。“我并没有去车间找货搬货,是第一次到夏先生这边发货,之前双方素不相识。”彭先生说,他从事物流工作13年,有丰富的物流全流程工作经验,即使合作了十几年的客户都不会自己去老客户那里找货和搬货,夏先生所称都是无中生有,不符合最起码的逻辑。

2019年11月,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夏先生赔偿彭先生10968.6元。

以案说法:犬只饲养人管控失职,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众所周知,动物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该条规定设定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须负有对动物进行有效管理和危险控制的责任,否则,应对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作为犬只饲养人的夏先生没有对犬只存在的危险性进行有效管控,他依法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夏先生无证据证明彭先生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不能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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