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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口罩供应商诈骗11万元的两名被告人一审获判

4月8日,我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南、冯某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扮口罩供应商实施诈骗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冯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辉得知被害人李某涛急需购买口罩,遂伙同被告人吴某南在没有口罩可以出售的情况下,由冯某辉负责牵线,吴某南负责假扮口罩供应商并收取口罩货款,通过在网上搜索口罩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报告并截图发给李某涛、虚构在中山市和杭州市均有口罩发货的事实,假扮快递员,骗取李某涛为购买13000个一次性口罩而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2780元,其中冯某辉分得人民币18100元,吴某南分得人民币4680元

同日,被告人吴某南利用李某涛欲购买更多口罩的迫切心理,在没有口罩可以出售的情况下,继续向李某涛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并承诺优先发货,骗得李某涛当日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支付口罩款共计人民币87890元,后用于赌博挥霍和偿还债务。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南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辉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远程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证据,有力指控犯罪,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考虑两名被告人均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被告人吴某南、冯某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市第一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南、冯某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南、冯某辉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吴某南、冯某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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