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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网红店被判侵权赔1.8万元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市第一法院公布了该院去年至今审理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总体案情。数据显示,该院2019年新收知识产权类案件1417件,同比增长126%;结案1389件,同比增长120.83%。今年1月至4月20日共收案718件,较去年同期上涨69.34%。法院还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商场销售“六个核桃”牛奶饮品被诉侵权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1月初,养元公司发现中山有多家超市有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售,随即向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去年1月7日,养元公司代理人在凤翔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到沙溪镇的一间商场购买了一箱“六个核桃牛奶”产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9年7月,养元公司起诉到市第一法院,要求商场停止侵权并索赔5万元。商场辩称,这些“六个核桃牛奶”是从三乡镇一烟酒商行进货而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近日,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该商场向养元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00元。

养元公司在中山还有多起诉讼正在进行。

以案说法:证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第一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商场与三乡镇一个合法成立的商家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被诉产品并索取了相关的进货凭据、检验报告等,可以认定其在经营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养元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商场在购买前是明知或应知被诉产品侵权,可以认定商场不知道被诉产品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商标侵权产品,商场依法可不承担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同时,商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已侵害了养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养元公司为了制止侵权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商场承担。

●典型案例二

侵权“鹿角巷”,南朗网红餐饮店被判赔1.8万

邱茂庭是台湾地区居民,原从事设计师工作。2017年开始,邱茂庭旗下公司在大陆开办100多家“THE ALLEY鹿角巷”饮品店。2018年5月至7月,邱茂庭作为著作权人办理了美术作品《鹿角巷》等的著作权登记,并领取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4月2日,邱茂庭公司委托一维权公司来到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兴和街1号东海岸花园的标注“鹿角巷THE ALLEY”店铺消费,并通过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

照片显示,该门店正面的标识、店内装饰都和鹿角巷的高度相似,而且茶杯、包装袋上也有和鹿角巷高度相似的标识。

餐饮店辩称该标识有合法授权,并提供了作者为郑某章的作品登记证书及版权授权书各三份。而郑某章是上海一餐饮公司的员工。同时,餐饮店又称有关作品的著作权是另一人尹某所有。

南朗的餐饮店加盟了上海某公司经营饮品店,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则是自行找人装修的,店内使用的被控侵权的杯子、包装袋是网络上购买的。法院开庭后,该餐饮店已经更换了店招、店铺装修及杯子。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店向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1.8万元。

以案说法:加盟网红店需擦亮眼,不谨慎有可能引诉讼风险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饮食店没有能提供郑某章或尹某创作的底稿或原件,以及郑某章或尹某早于邱茂庭创作并发表有关作品的证据。

经比对,南朗饮食店此前的门店等标识与“鹿角巷”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已经侵犯了邱茂庭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饮食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双方没有证明邱茂庭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饮食店由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饮食店赔偿1.8万元。记者了解到,除了南朗镇该餐饮店外,中山还有19家餐饮店因涉嫌侵权“鹿角巷”而被告上法庭。法院提醒经营者,不慎加盟山寨网红店有可能引来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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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愚者的谢幕曲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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