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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危房重建需按原建设规模和用途进行

  中新网3月14日电 (郑小红 朱族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3日发布《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只要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有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就可以进行申请,需按原建设规模和用途进行重建。

  《规定》明确住宅类危房重建需按原占地面积、原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建筑层高可按现行设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在不突破产权面积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优化建筑设计。公共配套设施类危房,在满足城市规划标准准则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片区需求放宽建设规模。

  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从其规定,该类建筑不适用该《规定》。

  针对所有危房重建项目,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增加的停车位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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