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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我局制定的《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29日),社会公众及组织可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www.zs.gov.cn/lyj/index.action)查阅草案,如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请注明联系方式)将意见或建议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一、来函请邮寄至: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312室(公示);

三、电子邮件请发送至:zszrzyjsk@126.com;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

中山市自然人名下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人名下住宅类、商业类用地开发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名下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的开发建设管理。住宅类用地包括:个人自建住房用地(宅基地)、个人自建住房用地(国有地)、商品住宅类用地。商业类用地包括:商业、办公、商业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建住房是指自然人名下的自建自住用途的住宅类用房,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城区是指火炬开发区、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五桂山。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四条个人自建住房用地(宅基地)的用地管理。开发强度控制:建筑层数不得大于4层;第4层面积不得大于基底面积的一半。

第五条个人自建住房用地(国有地)的用地管理。

(一)用地允许容积率在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中已约定的(约定了可建层数、可建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视为已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的,允许容积率上限按1.5处理。允许容积率下限须大于1.0。

(二)用地拟建方案的容积率大于允许容积率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1.土地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等规划要求;

(三)容积率调整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条件变更(调整容积率)申请。

2.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及三线图。

3.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地价进行评估并按程序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订出让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商品住宅类、商业类用地管理

(一)土地权属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按《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中府[2019]81号)执行。

(二)2019年9月24日前(含24日)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按许可内容建设。

(三)2019年9月24日前(含24日)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用地,其权属人须按规定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公司(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入股到该公司名下,以该公司为主体进行土地开发。成立公司及土地作价入股等事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投资进度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0]393号)等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四)自2019年9月24日起,因受暂停审批影响报建与建设的用地,可延后应动工开发时间。延后时长: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共246天。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应依据规划条件,符合各层次规划,遵循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出让(划拔)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九条商品住宅类用地应按《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配建公建;个人自建住房用地暂不配建公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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