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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高空坠物”伤人!遂宁60岁老人被砸头部流血

又是“高空坠物”伤人!遂宁60岁老人被砸头部流血

  本文原标题:《又是“高空坠物”伤人!遂宁60岁老人被砸头部流血不省人事,遇到这事,法律怎样定责?​》

  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30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遂宁一60岁的老人从某干道上经过时,突然被楼上掉下来的窗户砸中,当场不省人事,头部流血。当时正在下大雨,经过的市民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并通知救护人员前来救治!

  事件发生后,育才路办事处积极调查处理,该事件系一小孩开窗不慎所致,被砸老人的头部被砸了一条13厘米长的口子,目前老人已在住院治疗,所幸,暂无生命危险。(消息来源:遂宁之窗)

  1、刑事责任:根据高空抛物在造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民事责任:(1)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者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在找不到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楼上的住户又提供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责任将由楼上住户集体承担。

  (3)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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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遂宁之窗新闻事件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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