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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

6月4日,火炬区管委会联同市供电局、区人大工委,组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社区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社区小区等部门依法对小引小区大常山山庄、顺霖花木场两处电力设施隐患点共6处建筑物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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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火炬区多次组织人员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并前往隐患点跟进复查整改情况,劝导动员当事人自行整改,但至今仍未整改完成。

 

鉴于当事人经多次劝说、约谈及宣传教育后,仍拒不自行整改,火炬区管委会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以“政府拆除”的方式对 大常山山庄内2处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据了解,当日行动计划强制拆除的另一处顺霖花木场内隐患点4处违法建筑,建筑面积约360㎡,当事人当天已自行整改拆除完毕。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重要提醒!

李嘉浩

 

美编: 杨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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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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