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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口罩价格……中山这些药店被罚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用品、生活必需品等防控物资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涉嫌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再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

案例一

2020年1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西区茂公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口罩时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拟于近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爱康堂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一次性口罩”(产地佛山)价格标签为0.5元/个。春节期间,当事人将上述“一次性口罩”按1元/个进行销售。另外,当事人2020年1月24日进货并对外销售“N95级口罩”、“KN95口罩”两款口罩,售价分别为15元/个、20元/个,后于2020年1月25日将上述两款口罩售价调整为20元/个、25元/个。当事人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于近日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月27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小榄镇天朗竹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板蓝根颗粒、抗病毒口服液、阿莫西林胶囊、999强力枇杷露等部分药品没有标示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其实施罚款3500元。

案例四

2020年1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福泽堂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复方氨酚胺胶囊”、“蛇胆陈皮胶囊”等药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年1月31日,根据举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三泰堂大药房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药品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港口镇天愈堂海逸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辅仁牌抗病毒口服液”、“复方金银花颗粒”等商品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东升镇福瑞堂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牛黄解毒片”、“皮肤病血毒丸”等药品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0年1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东升镇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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