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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江海区2020年第七批次(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新华、新兴、向民、五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等)

(来源:江门国土资源)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6772公顷(折合25.158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677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3.0269公顷(折合45.403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026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3.0964公顷(折合46.44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0964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向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向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8261公顷(折合12.3915亩,其中:园地0.2815公顷,其他农用地0.544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园地9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向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9996公顷(折合14.994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999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五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五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1697公顷(折合17.545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169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五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4212公顷(折合6.318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21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0〕17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3.0675公顷(折合46.012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3.0675公顷)。其中麻二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4431公顷,麻二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1.1715公顷,麻二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1.4529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其他农用地94.5万元/公顷(待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存在差额的按征地协议落实差额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31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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