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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江门国土资源)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20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9657公顷 (其中林地3.4117公顷,园地4.2823公顷,养殖水面6.34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9公顷,未利用地0.8707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3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9657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80.0052万元/公顷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共2693.9040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3月8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简剑峰,联系电话:365122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0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2月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37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20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4.09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0.8707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3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蛤坐朗、石臂、茶地、坎头仔、大帽山、青苗山、苦草朗、邦窗口、牛碌水(土名)。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9657公顷 (其中林地3.4117公顷,园地4.2823公顷,养殖水面6.34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9公顷,未利用地0.870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80.005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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