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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户:入户中山相关入户业务办理指南

中山入户:入户中山相关入户业务办理指南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入户中山;没有自有住房的,要满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

  2.流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在我市连续居住36个月的证明(或流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在总公司连续参保36个月的参保证明;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还应提供随迁人员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备注:广东省范围内的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无须核发《准迁证》、《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移信息后,办理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落户)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备注:广东省范围内的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无须核发《准迁证》、《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移信息后,办理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落户)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1、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关系证明和入户地产权证明到办证厅取《入户审批表》和申请指引;

  (注明:广东省范围内的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无须核发《准迁证》、《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移信息后,办理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落户)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5、被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个人有效的未婚声明书;

  1、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地产权证明到办证厅取《入户审批表》和申请指引;

  (备注:广东省范围内的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无须核发《准迁证》、《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移信息后,办理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落户)

  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1、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或上述相关荣誉证书的正本及相关文件、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入户地产权证明到办证厅取《入户审批表》和申请指引;

  (备注:广东省范围内的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无须核发《准迁证》、《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移信息后,办理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落户)

  2、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应提供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5、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或《亲子医学鉴定报告》或小孩抚养权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资料;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 相应入户指标:实缴资金达 1000 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 5 个;实 缴资金每增加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 年入户指标 5 个;属规上限上、十二行业(以市统计局的分类界 定为准)且年营业额达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 当年度入户指标 2 个;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 投资额达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 指标 2 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 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 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 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 45 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 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 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

  (6)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 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 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 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 书》。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 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 管理单位公章)、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 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 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出具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并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凭证。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 相应入户指标: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 次年入户指标 5 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 万-5000 万 元(最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 指标 2 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0 万-1000 万元或等 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 2 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 万-1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 标 1 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 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及直系亲属,也可 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 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 45 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 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3)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 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亲笔签名、按指模)。

  (5)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上一自然年纳税 额达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提供上一年自然年度的纳税完税证 明;上一年度纳税额达不到纳税入户金额标准的,可出具自提交 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该企业最近 12 个自然月的纳税完税证明。

  纳税入户企业属我市总部企业的,提供市政府颁发的《总部 企业认定证书》;没有证书的,提供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 组办公室印发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文件。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 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 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 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 书》。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 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 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 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 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出具申请人在该企业工作并参保一年以上参保凭证。

  (备注:广东省范围内的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无须核发《准迁证》、《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迁移信息后,办理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接到迁出信息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落户)

  1.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已办 收养登记的小孩,可申请随收养人登记迁移户口。

  (7)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收养 人属近亲三代以内亲属收养情形的提供)

  1.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内拥有多套自有住房或将户 口从集体户申请迁移至自有住房的,可申请迁移。同户内的成年 未婚子女可一并随迁,不受在本市是否有自有住房限制。

  (4)迁入地址的自有住房证明。住房属配偶的,还应提供 结婚证。住房属申请人与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6)随迁人员身份证件:配偶、子女、申请人父母随迁的, 应分别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申请人父母的结婚 证、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配偶或子女户口与申请人非同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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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积分入户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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