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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月④民法典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三八维权月④民法典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妇女权益是基本”,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亦肩负重要职责。情暖三月,巾帼维权普法正当时,坪山法院特别策划开展“弘扬法治精神 维护妇女权益”三八维权月系列活动。

  4名女法官以视频录播的形式,用鲜活生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广大女同胞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并鼓励她们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本期,坪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鲍忠琴为大家谈谈《民法典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请点击下方视频一睹为快吧!

  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民法典有12个条文提到了“平等”,其中在“婚姻家庭编”中有6条,这6条中又有2条专门提到了“男女平等”。

  另一方面,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两性不平等现象,对特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了倾斜性规定,以防止单纯注重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发生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严重扭曲后果,体现了民法典对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

  第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以妇女为主体或对象的规定。如,为了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的身心健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2条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再如,为了保障离婚妇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了照顾女方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第二,虽然条文中没有专以妇女为主体或对象,但该规定的指向或在实际实施中妇女更多成为受益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有关男女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就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男娶女嫁多为“从夫居”的现象,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引领婚嫁文化移风易俗。再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0条有关离婚困难帮助的规定,受益者多为女性。该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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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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