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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科目一丨教育法知识讲解

教资科目一丨教育法知识讲解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新增)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本题选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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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教育法的解释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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