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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严格控制围填海行为,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

原标题: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 严格控制围填海行为

晶报2019年1月2日讯 2019年12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专门规定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八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域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改变现状,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开发保护空间合理布局、开发方式切实转变。

《条例》创新了若干保护深圳海岸线的规定,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构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如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并就各类岸线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明确本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加强岸线整治修复,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条例》还健全了特殊岸线保护制度。将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列入严格保护的岸线范围,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关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同时规定严格控制围填海行为。要求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应当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

《条例》明确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批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为了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八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条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助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其规定,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为践行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监督格局,《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将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报道。

晶报记者吴欣 蒋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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