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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检疫还咬伤民警 被告人一审被判刑9个月

晶报2020年03月11日讯 3月10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采用视频开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深圳首宗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案。被告人刘某芳在检疫防控点拒不配合检查,并做出裸露敏感部位、咬伤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月19日,被告人刘某芳欲前往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村,在经过该村检疫点时,拒绝配合检查登记要求,并摘下口罩大声喧哗,甚至脱下裤子裸露下体阻碍检查。该检疫点工作人员见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在对刘某芳身份进行核验后,将其传唤到警务室接受调查,刘某芳再次拒不配合,并试图逃离现场。在民警制止其逃离过程中,刘某芳反抗并咬伤民警左手手臂致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芳在疫情期间妨害防疫、检疫工作,并在人民警察出警处理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刘钢 通讯员 张文 林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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