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中山资讯  信息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金融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一)各处室对本处室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处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上注明“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及保密主官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开;对于拟公开的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职能分工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汇总办理。办理结果由办公室统一送达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送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正式受理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5个工作日将书面答复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