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花70万买奔驰,车主获赔近270万元!原因竟是……
(中山石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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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王女士请来了消费者调解委员会介入协调,4S店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过来就是这样。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上下板车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 王女士也是半信半疑。
王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但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无奈之下,王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石岐君灵魂解答:
一、这家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答:法律规定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 主动告知虚假情况,第二种是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 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二、4S店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法院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000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王女士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山石岐发布编辑部
统筹:计慧慧
执行总吴加仪
总高汝强
来源:石岐街道普法办公室、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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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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