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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某社区雇员违规办居住证收好处费12万余元被判一年半

广东中山某社区雇员违规办居住证收好处费12万余元被判一年半

  )在中山市石岐区社区任雇员期间负责居住证业务办理,在明知相关申请办证人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凭证的情况下,仍收受林某(已起诉)及刘某1、刘某2、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60元,违规协助办理居住凭证500余份,严重扰乱流动人口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缴获手机1台。归案后,陈某洲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破案后,陈某洲已退赃人民币1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陈某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陈某洲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陈某洲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陈某洲办理居住证件的工本费用应从违法所得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因陈某洲收取工本费用替他人办理居住凭证的行为附属于受贿及滥用职权犯罪实行行为,不具有独立性,且该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故收取的工本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减,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陈某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建议对陈某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其罪责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上缴国库;缴获的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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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居住证查询系统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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