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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实施!在中山,这些行为将被罚

昨天上午,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43条,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进行规定, 规范市民和企业行为,同时,还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为执法部门提供依据,并为创文提供更强法律支撑。

在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就相关热点,回应市民关切。

市人大常委会

问:《条例》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措施促进市民参与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

答:《条例》明确责任区划分的标准、确定责任人及其义务;设定了责任告知和挂牌管理制度;设定监督落实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比如:对不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责任人,规定了处罚措施,除了要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条例》明确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第二十三条规定城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避免出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问题。目前我市在三乡、小榄等地划定临时摆摊区域,取得不错的效果。

问:针对“城市牛皮癣”问题,有没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答:针对“城市牛皮癣”这个问题,《条例》采取治理与疏导相结合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选择街巷和住宅小区等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张贴宣传品的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维护管理;对不在规定位置张贴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张贴者处以最高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执法局

问:对于经营户超出门面范围经营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对于车辆维修美容清洗店或者个人占用人行道清洗车辆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于公司为了做宣传,安排员工在路边停放的车辆上投放广告宣传单张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

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于临街商铺空调器凌空滴水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符合相关市容标准。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

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问:对于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条例》中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市民的日常行为有明确的规范,对大家有着指导作用,同时也能助力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又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乱张贴、乱涂写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三十条对于随地吐痰、乱倒生活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相应设定处罚措施,条例就是通过对各类行为设定具体的规范,促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文明出行。

陈俊生 摄

问:什么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它和中山以往的“门前三包”制度有何区别?

答: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将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区域划分为不同的责任区,并确定相应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履行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落实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它是根据近年来实际工作取得的经验,在原有的“门前三包”制度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问:对于责任人没有按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义务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条例》要求责任人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责任牌应由谁负责制作和悬挂?

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城市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市住建局

问: 《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到要求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围挡的形象关乎中山市容形象,请问市住建局对围挡设置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有关规定,2018年4月28日市住建局制定并印发《中山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去年10月8日,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建筑工地进一步推广使用装配式围挡的通知》,《通知》对围挡材质提高标准,要求:我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山市建设施工装配式围挡图集》规定使用装配式围挡。自2019年11月1日后新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含2万平米)的社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图集》设置施工围挡。

问:《条例》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提到施工车辆驶离施工项目出入口,要求车辆车身、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除此之外,市住建局对工程运输车辆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主要措施有:

(一)中山市工程运输车辆办理 车辆行驶证、工程运输车标志牌、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备案合格证后,方可到交警部门申办《通行证》。

(二)要求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得允许未经许可或备案并取得《通行证》的车辆进场,车辆必须按《通行证》上审批的路线行驶。

(三)各建设单位对工程运输管理必须做到“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牌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出,未全密闭的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的车辆不准出。

(四)加大工程运输车领域执法检查力度。今年以来,在开展工程运输车整治工作中共检查工地2531个,发现29宗工程运输车违规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50份。

市自然资源局

问: 《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及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那么制定规划时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答:

具体设施设置标准和原则:

垃圾收集站:每0.1~1平方公里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再生资源回收点: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周围宜设绿化带。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8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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