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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泄愤” 最后她赔了5000元

微信朋友圈“泄愤” 最后她赔了5000元

  因一时之气,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针对一位前同事发布了一条“泄愤”式的信息,最终被对方告上法庭。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因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该案在法官的努力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被告在朋友圈、酒楼微信群公开道歉,同时,还需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了解,阿华(化名)和阿霞(化名)曾共同在中山市某酒店工作。阿华是人事部经理,阿霞是楼面经理。

  2016年1月,阿霞向阿华提出请假,申请春节放假回家。阿华表示,酒楼春节期间业务繁忙,难以安排放假。没有请到假,阿霞对阿华心存不满。

  2016年2月3日,阿霞收取工资后没有再回来上班。2016年2月4日、5日,阿霞通过朋友圈、酒楼微信群等发布了侮蔑阿华的信息,捏造了阿华偷钱等谎言,并张贴了阿华的照片。

  2016年3月阿华将阿霞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1.被告阿霞停止对原告阿华的名誉侵权;2.被告阿霞在中山市某酒楼微信群、被告阿霞朋友圈上对原告阿华道歉,并在《中山日报》上登报公开道歉,登报费由被告阿霞承担;3.被告阿霞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阿霞承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阿华在朋友圈、酒楼微信群公开道歉,并保证在今后不再有类似的言行发生。同时,赔偿阿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好娇法官提醒,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微信群成为了人们重要的网上社交平台。互联网及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言行作为同样应遵守相关道德规范,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微信中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如果遭受到网络侵权,要注意收集并固定证据,如尽量在第一时间截屏,对于重大侵权行为,可以考虑寻求公证证明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处置,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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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日报登报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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