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持刀捅人致死案”解析:危险恋情终成命案导火索
2020年6月1日晚上11时许,贵阳男子李某在中山市横栏镇见妻子赵某乘坐被害人谭某的电动车离开,遂紧随其后,谭某和赵某去某厂附近换乘谭某的粤T号牌小轿车,李某见状拿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上前拉开驾驶位车门,朝谭某捅刺,谭某下车后和李某进行打斗,后受伤流血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系因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于次日凌晨零时许被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谭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96.2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辩称,1.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明显过错;2.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家中尚有老幼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李某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1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责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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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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