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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入户、子女入学!对中山这个条例,有意见快提!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业经中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对草案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1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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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rd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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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激励

第四章 人才服务和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人才发展,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或者管理能力,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原则】人才工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和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作。

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协调督促、服务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人才工作综合主管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八条【人才政策动态评估】市人才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中山人才日】每年3月28日为中山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十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人才培养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为核心,注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十一条【高校建设】创新高等院校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高等院校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机构依法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在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市科技、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培养、选拔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机制,选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到国内外参加高端培训。

第十四条【职业教育和技术人员培养】鼓励和支持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定期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鼓励和支持相关产学研实体的设立和发展。

第十五条【技能人才培养】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或者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大师工作室可以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项目。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农村人才培养】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培养开发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植养殖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提升紧缺适用人才学历、职称、技能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本地青年人才培养】市教育体育部门、共青团市委应当建立完善本土青年人才库,对本地青年人才实施跟踪服务,提供创新创业适应期辅导和就业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平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创新平台,依法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人才引进的要求】人才引进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注重靶向引才和柔性引才,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一条【人才引进计划】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中长期海内外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人才引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人才开发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统计等部门,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结构、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紧缺人才目录内的人才,可以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安居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制定。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二十三条【基层人才引进】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鼓励、支持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

第二十四条【人才引进】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畅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制定并落实降低其生活成本的政策措施,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新创业。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市公共人才服务平台可免费提供相关人事档案、关系代理服务;进入已满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可申请专项编制;急需聘用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单位,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

第二十五条【拓宽引才渠道】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形式引进人才。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成功举荐本市急需紧缺、产生重大影响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人才入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第二十七条【柔性引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顾问指导、项目合作、兼职返聘、短期租借等方式引进人才。

对经柔性引进并由专家认定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三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人才认定标准】市科技、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

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确有需要的,市科技、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应当注重能力和实绩。对应用型人才的职称评审,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鉴定为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人才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据符合条件的人才提出的申请,从学历、职称、技能、荣誉等方面对紧缺适用人才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人才举荐】为中山发展作出重大经济贡献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已引进省级创新创业团队且团队仍正常存续的企业,负责人可推荐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有关人才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创业创新投融资】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依托市属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设立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运营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三十四条【科研经费】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应当合理确定间接费用,并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列支,不单设比例限制,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限制。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

第三十五条【人才激励】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企业年金和其他补充保险等措施对人才给予奖励激励。具体方式和内容由企业与人才依法协商确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六条【人才激励】 在本市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人才激励】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待分红或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人才激励】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第三十九条荣誉和奖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事项。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依法放宽人才服务行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职能;采取政府自主投资、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等方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

第四十二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政策发布解读、人才管理服务多层级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开展相关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实现人才政策公布解读、人才管理服务线上线下顺畅衔接。

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三条【“一卡通”制度】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高层次人才凭卡可以享受政策咨询、出入境、落户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各项服务。

第四十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才工资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发展工作。产业类引导基金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相关领域人才项目的引进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人才住房保障】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第四十六条【其他保障】市公安、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 为人才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人事任免机关、用人单位调整人才工作岗位的,应当以人才的专业技术、专业技能、专业特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为原则,或者充分考虑人才专业技术、专业技能、专业特长与拟安排工作岗位的衔接性、适应性。

第四十七条【人才征信系统】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完善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人才评定、人才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免责条款】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效益,实施主体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实施,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人才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其负责人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免责条款】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律救济】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任追究、负面评价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按照本条例应当免责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负面评价的决定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受理,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符合本条例免责规定的,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十二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人才工作有关部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违规收取费用、摊派财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人才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违法使用支持人才发展的资助资金;

(五)其他人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生效】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曾嘉慧

编审:韦多加

中山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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