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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港海关发布对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中山港海关发布对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持812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小榄港)申报出口家用排气扇电机等货物一批。经查验,有78000条家用排气扇电机随附的电源线带有“RU”标识,货值7246.38元。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带有“RU”标识的电源线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RU图形”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 RU;备案号:T2018-66196),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在电源线上使用的“RU”标识,与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RU图形”(商标标识: RU)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该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带有“RU”标识的78000条电源线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构成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及查验记录单、备案商标资料、查问笔录、现场照片、出口委托、供货合作协议、广东增值税专用、Proforma Invoice、权利人申请、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带有“RU”标识的78000条电源线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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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港信息网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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