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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港海关发布对巢湖永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中山港海关发布对巢湖永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委托中山市友翔报关有限公司持544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小榄港)申报出口换气扇等货物一批。经查验,有20条随附电源线带有“RU”标识,货值0.9959元人民币。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带有“RU”标识的电源线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RU图形”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 RU;备案号:T2018-66196),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在电源线上使用的“RU”标识,与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RU图形”(商标标识: RU)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该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带有“RU”标识的20条电源线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构成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及查验记录单、备案商标资料、查问笔录、现场照片、Proforma Invoice、供货合作协议、出口委托协议、广东增值税专用、权利人申请、企业报告、企业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电机单支用量统计等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带有“RU”标识的20条电源线。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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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港信息网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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