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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山市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中山市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和《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第二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包含企业研发费后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两个专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20年度加计扣除。

  (一)企业申请。相关企业通过“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或“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请,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操作流程如下:企业登录一体化系统“申报管理”“项目申报”选择“填写申报书”选择“新增项目申请”选择“20、企业研发费专项”栏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

  (二)网上初审。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进行初审。

  (三)递交纸质材料。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带水印,无“草稿”字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C16办事窗口。

  (四)审核报批。市科技局审核申报材料,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形成资助方案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未尽统计义务(科技统计、高企火炬统计等)或2020年研发费用填报数为0的企业,不予补助。

  (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缴补助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做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资料留存备查工作(留存备查资料详见附件2),如后续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数据进行调整而减少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镇街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将视情况重新核定或核减补助经费。

  (一)申报单位为经港澳台三地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辅导的、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协议及备案并已完成辅导,协议签订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后。

  (三)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递交纸质材料。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系统下载申报资料(带水印,无“草稿”字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胶装、标注页码),盖章后交至所在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加盖意见,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C16办事窗口。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签到表、辅导需求确认表、辅导项目确认表、辅导工作记录表、辅导验收同意书、辅导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需盖双方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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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市科技局一体化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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