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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业经中山市第十五届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立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对草案修改二稿有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山市会提出,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山人博爱精神,推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促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开展,打造中山市慈善文化品牌,培育万人行慈善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巡游活动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举办,不能如期举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行政职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市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保障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第六条 【使用和推广】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使用“中山慈善万人行”标志。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中山慈善万人行”标志,传播本市慈善理念和文化,在本市标志性建筑、公共图书馆、剧院、公园等显著位置放置“中山慈善万人行”标志。

  第七条 【设定主题】市红十字会应当在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内设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每年的募捐主题,可以设定多个子主题,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制作主题曲】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主题曲或者主题组歌,市属媒体应当进行宣传推广,弘扬中山人博爱精神。

  第九条 【信息记录制度】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的下列信息予以记录: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系统记录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并报送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信息安全】市红十字会和负责运营维护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的单位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记录信息及时记录、更新、更正,并且长期妥善保存。捐赠人、志愿者等不同意公开自己姓名、名称、金额、服务时间、内容等记录信息的,不得予以公布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 【表彰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表彰制度,对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回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金融信贷机构、交通旅游单位等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获奖者给予优待。

  第十三条 【慈善精神培育】鼓励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文化教育,培育学生的慈善理念和博爱精神。

  第十四条 【民间慈善组织的培育壮大】鼓励各类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组织者为其提供业务交流、能力提升、自我展示的平台,为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文化的融合】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以及外来人员、华人华侨积极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促进中山与外来慈善文化的交流、融合。

  第十六条 【志愿者培训】市红十字会应当对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活动前进行培训或者服务交流,提高志愿者的服务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专业平台的宣传促进】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媒体和文化机构宣传、展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市公共媒体定期介绍、宣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增强全社会自觉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意识。

  第十八条 【社会的宣传促进】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传播活动。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展示】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沙龙、展览、论坛等形式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创新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展示平台。

  鼓励和支持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工商界、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等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活动信息公开要求】市红十字会可以与认捐人签订认捐承诺书或者捐赠协议,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第二十一条 【慈善财产使用要求】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募捐主题的项目,剩余的善款可以依法用于其他慈善公益项目。市红十字会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募集取得财产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红十字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市红十字会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市红十字会反馈通过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项目的保护】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应当标识“中山慈善万人行”标志。

  改建、拆除、占用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的,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慈善标志侵权责任】有下列侵害“中山慈善万人行”标志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监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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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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