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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居住中山市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第一和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市第一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中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七、各镇镇长(办事处主任);

八、华侨代表;

九、出席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十、部分正处级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国家、省属驻我市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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