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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期“法治在线”开播!聚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今日惠州网法治类栏目——“法治在线”第57期日前开播,邀请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声平律师与广大网友共同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的相关内容。

  “史上最严”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主持人:本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引人注目,被称为“史上最严”,这个最严是如何体现的,具有什么重大意义?

  刘声平:食品安全监管是关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制度,《实施条例》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法律条文数量从64条大幅增加到86条,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个章节进行大力度的修改,延续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所创下的“史上最严”精神。《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基本法律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主持人:《实施条例》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这个“情节严重”具体怎样认定?

  刘声平: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旗帜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强有力信号。《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详细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是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这条规定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处罚到人”制度是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主持人:处以罚款依法从严从重,严到什么地步、重到什么地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刘声平:关于罚款金额幅度,《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有多处明确规定,例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特别是《实施条例》新规定按照“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发生违法行为,将按照这些罚款幅度规定的最高金额和倍数进行处罚。

  主持人: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都是企业“背锅”、法人代表被处罚,对真正的“幕后老板”震慑作用不强。新修订的条例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

  刘声平:《实施条例》确立的“处罚到人”制度,是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同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四种情形也要“处罚到人”:一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危害人体健康名录物质的;二是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是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四是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还有新设法律责任规定: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属于单位违法的,也将“处罚到人”。

  《实施条例》新规定“两种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主持人:大家对于当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还心有余悸,《实施条例》对于特殊食品和特殊机构的监管有些什么新的特别规定?

  刘声平:首先,在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检查上有特别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其次,对命名、广告、标签甚至销售位置也做了特别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否则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惠州日报记者付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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