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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稽查人员从企业内部资料取得突破

  “叮铃铃……”近日一个晚上,急促的电话铃声忽然响起,正在伏案工作的税务稽查人员连忙接听。“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惠州市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取得手续费为目的,向广东江门市4家公司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56万元,价税合计534万元。现A公司已倒闭,法定代表人刘某已被刑事拘留,请贵局协助搜集证据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便进一步法办。”惠州市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员紧急介绍相关情况。放下电话,税务稽查人员陷入沉思,法定代表人已到案(被刑拘),公司又人去楼空,到底从何查起,才能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损失?

  核查银行流水获取犯罪证据

  2019年4月,税务部门对A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到公司注册地现场,核查证实A公司已倒闭,人去楼空,商场、仓库空空如也,无实物可查。同时,A公司突然倒闭引起债权人及社会人员哄抢,账簿凭证单证尽失,账证无法取证。但稽查人员仍通过X县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和系统平台找到A公司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发票开具证据,证实A公司领购和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门市4家公司。

  梳理相关证据时稽查人员发现,该案件的法定代表人、介绍人证言证词笔录证据不够充分。在充分做好公安机关证据审核和转换工作的同时,稽查人员克服了员工四散、难以寻找证人取证的困难,通过公安机关配合,逐一对业务员、仓管员、开票员、会计员、出纳员做笔录,确认是无货销售的证据。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通过多次对公对私资金走账,增加资金回流、手续费、介绍费核查难度,需精准比对,才能核实证据。利用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抽丝剥茧,仔细核查公账和相关人员私人账户银行流水,从而获取资金回流、手续费和介绍费等铁证。

  税警联动定性犯罪事实

  A公司属于电器行业,批零兼营,还拥有某品牌代理经销权。业务开展过程中有虚有实,既有开票销售,更多是无票销售。进项发票来源充裕,销项开票需求不多,利用X产品总代理的条件,是真是假难于认证。但税务稽查人员与经侦人员紧密协作,凭借公安部门在技侦方面的优势和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方面的优势,集中力量对A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精准定性了A公司虚开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税务部门对A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江门市4家公司虚开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违法犯罪行为,X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此,案件终告一段落。

  惠州日报记者黄岸媚

  通讯员惠瑞轩 陈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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