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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机关签订合同 发生争议可以仲裁吗?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围绕与政府机关签订的合同发生争议能否申请仲裁这一话题,专访了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仲裁员钟君安。

行政协议一般不能仲裁,特殊情形除外

“此前,大家可能对在实践中的相关行政协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存在争议或分歧。”钟君安表示,《规定》施行后,对争议各方而言,在争议涉及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或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买卖等协议、符合《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行政协议时,若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在《规定》“但书”范围内有规定的行政协议,是可以申请仲裁的。

政府机构可否作为仲裁当事人?

钟君安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如果政府机构作为平等主体所签订民商事合同发生纠纷,是可以仲裁的。钟君安举例说:A市民政局与B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A市民政局向B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公务用车15辆,总金额为15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B汽车贸易公司因此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A市民政局称,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A仲裁委管辖处理,但民政局为行政机构,双方纠纷应属行政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A市民政局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因为A市民政局虽然属于行政机构,但该《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平等主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下签订的民事合同,在双方已约定仲裁条款情况下,仲裁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开展培训活动,加强行业交流

钟君安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共有80多名律师担任仲裁员,是惠州仲裁工作的重要力量,已成功调解或仲裁一大批群体性、集团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了信访维稳、舆情隐患的压力,受到各方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进一步维护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法治惠州建设。

钟君安表示,近年来,惠州仲裁委和惠州市律师协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经常合作开展普法和仲裁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一名仲裁员,我认为双方应多开展交流合作和普法活动,共同推进仲裁法律普法宣传,为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对话

记者:申请仲裁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钟君安:首先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其次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记者:申请仲裁有何益处?

钟君安:仲裁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有以下特点:意思自治,仲裁没有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等;经济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诉讼的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保密性强,仲裁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誉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惠州日报记者张荟婷 特约通讯员邓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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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乌龙院大长篇漫画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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