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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首个地方实施办法出台职业学校教师可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职业教育法》首个地方实施办法出台职业学校教师可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2022年5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开始施行,职业教育迎来发展黄金期。面对新机遇,各地方政府也在加紧落实适合本省、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2月1日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正式施行(下文简称《办法》)。《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从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创造职业教育发展新局面,形成多元办学格局,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强化职业教育支持和保障五个方面落实政策支持。

  《办法》再次重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机制,培养造就更多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具体措施上实行省市统筹、以市为主、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工会、本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应当依法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组织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相关活动;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鲁班工坊”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品牌项目。

  推进职业教育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共建长三角区域职业教育协作试验示范区。支持职业教育机构与长三角区域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组建联盟,开展专业共建、师资双向交流、管理干部挂职交流等,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办法》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在校企合作方面,《办法》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区域性产教联盟、实体化职教集团等协同育人平台,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专业学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企业与有关方面联合开展学徒培训,发挥高技能人才等传帮带作用,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在普职融通方面,《办法》支持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联合培养专业硕士。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此外,税收优惠方面,《办法》也做了要求。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额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加强了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体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应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职业学校有权自主招聘各类人才等,职业学校普通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并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建设集服务企业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实习实训基地。

  一是规定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二是规定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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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教育定义的方式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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