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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问题成咨询热点 深圳人社局权威回应来了

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问题成咨询热点 深圳人社局权威回应来了

深圳特区报2020年2月21日讯 企业安排员工以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企业应该如何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复工及休假安排相关问题成近期咨询热点。对此,2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记者采访,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答:企业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答: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答: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答:对用完各类休假和年度内依法综合调剂的休息日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以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

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答:鼓励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答: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答: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答:企业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答: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答:为减少人员聚集,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答: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

答: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等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答:员工与企业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支付。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产复工的企业或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允许企业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答:企业应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市人社局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具体分歧和争议。企业和职工要充分利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企业要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要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 赖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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