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抢劫杀人案”解析:结伙抢劫最终引发血案
1997年3月12日晚上8点多,湖北随州男子曹某(1975年出生)和老乡张某经密谋后,窜至中山市沙溪镇正在修建的隆兴南路大同路段附近,预谋实施抢劫。
中山市民李某(被害人)骑车途经此处,张某即上前将李某拉倒在地,并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李某见状大声呼叫并反抗,曹某上前帮忙压制李某,张某则持刀捅刺李某等部位多刀,致李某死亡。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及沾有血迹的衣服丢弃。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左刺创致心脏裂伤死亡。
案发后,中山沙溪公安迅速对此案进行侦破,张某于1997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997年8月14日,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曹某则长期潜逃,沙溪公安,23年来始终没有放弃对曹某的追捕,2020年7月15日,曹某主动到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夜明珠派出所投案,接到宜昌警方的通报后,2020年7月16日,沙溪公安指派民警奔赴湖北宜昌开展工作,确认无误后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押解回中山。经审讯,曹某如实供述了其于1997年3月12日晚,伙同一名老乡将一名路过的男子杀害的犯罪事实,曹某对于当年的罪行,追悔莫及。
曹某归案后自述,在潜逃期间,这么多年来,每晚都睡不安稳,头发几乎,长期在湖北、云南、贵州三省流窜,在远离城市的电站,工地打工,从未回过老家。潜逃以来,从来不敢到公安机关办理业务,也不敢与公安接触,避免真实身份被发现。冒用其一个老乡的身份在湖北省宜昌市生活,目前已结婚,并育有一女。而在今年的疫情期间,曹某一直呆在宜昌家中,哪也不敢去。直至7月15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也后悔年轻时所犯下的错,所以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审理期间,曹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
宣判后,曹某不服上诉,曹某上诉认为,他没有与同案人共谋抢劫,仅在同案人与被害人打斗结束后上前帮忙,不构成抢劫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曹某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致一人死亡,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曹某参与具体实施抢劫行为,系主犯。但鉴于曹某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文来源:中山日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签:中山市沙溪杀人案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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