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持刀捅人案”解析:感情矛盾终引发血腥杀戮
2018年11月1日21时14分许,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报称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商业街路口有人被捅伤,接报后该所民警到现场处置,伤者李某因伤势严重被送至中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经侦查,廖某(女)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1月2日早上6时40分许,该所民警在中山市黄圃镇一出租屋三楼2号房内将廖某抓获。
据了解,何某,廖某均为广西人,据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廖某同居并育有一子,2016年,廖某和李某同厂务工时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李某知晓廖某已婚),2018年过完年,廖某和李某提分手,李某不同意,2018年10月,李某多次对廖某丈夫何某进行威胁骚扰,何某向廖某提议教训李某,同年11月1日,何某携带水果刀,驾驶电动车搭载廖某到中山市横栏镇寻找李某意图报复,在该镇新茂路与长安北路路口处,廖某发现李某即告知何某,何某立即驾驶电动车撞向李某,李某逃跑,何某下车掏出水果刀追上并连续捅刺李某、肩部,致李某倒地。廖某驾驶电动车接上何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廖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由于被告人何某、廖某的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2019年11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判处廖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某、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上诉人何某提起犯意,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上诉人廖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李某威胁、骚扰何某,对引发案件有过错;上诉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何某、廖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何某量刑畸重,应予纠正。上诉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廖某及其辩护要求从轻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不予采纳。
2020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何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权利5年!驳回廖某上诉!驳回李某家属其余诉讼请求!(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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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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