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师下夜班看手机过马路被摩托车撞飞被判刑10个月
该路段是双向八车道,路灯明亮,车来车往。当走到第三车道时,她突然感觉到有车灯从左侧斜射过来,越来越刺目。
现场勘查,认定胡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在通过人行道时没有触发交通信号灯,低头看手机不看路,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法院宣判前,胡霞积极赔偿,先行支付赔偿款20万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并且有自首情节。最后获刑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从交通肇事罪的三个要件来看,前两个要件无法辩驳。于是,胡霞和辩护律师把辩护重点放在了该事故的责任划分上。
碰撞发生在第三车道,说明胡霞并非突然从路边窜出,缪某没有行驶在最右车道,看到行人过马路没有停车让行。
胡霞对此应该十分清楚。但是穿行时,从其他区域斜插入人行道,未人工触发交通信号灯,还低头看手机,不注意观察路况,不恰当地加速通过,造成摩托车无法避让。
行人在道路交通中相对是弱者,应当给予特别的关照,但是如果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危及公共安全,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司机缪某驾驶摩托车本是在最右侧车道,准备穿行十字路口,才向左打方向转到第三车道。但是在人行道上,仍然与胡霞发生碰撞。
在另一场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胡霞、缪某、张某各承担55%、35%、10%责任。胡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如果胡霞按下了过街交通信号灯,如果她收起手机,如果缪某在人行道前停下,如果张某戴了头盔,那一夜将是多么静谧美好的夏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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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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