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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要调整

  南都讯 记者李洁琼 通讯员李思宇 按照省的文件通知要求,中山市将从2015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即月标准为151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8.6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市人社局昨日解读新政称,对比之下,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200元,全日制员工时薪增加了1.15元,非全日制员工时薪增加1.9元。

  此前,市民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包括范围仍存疑问。人社局昨日解读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的假期间,以及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如: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金、津贴、补贴等。

  不过,值得市民注意的是,国家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范围。比如用人单位按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的劳动费用,按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丧葬费、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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