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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中三种责任的区分

教育法律中三种责任的区分

  教育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从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角度划分,可以将其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一般说来,责任能力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

  行政法律责任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处罚,其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教育领域来说,这些行为主体属于教育行政机关系统外部的人员。第二种是行政处分,其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

  针对行政处罚,其承担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承担方式则相对较少,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1.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等。

  2.财产数额巨大。如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等。

  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1)罚金;(2)剥夺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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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中国教育分为哪三类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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