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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职申硕同等学力法学考试真题解析

2011年在职申硕同等学力法学考试真题解析

  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善意取得,是指在无处分权人转让其动产或不动产时,受让有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内容和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文化现实状况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本质和基本要求的思想理念。

  即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集中制原则,确立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由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

  即司法审查制,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是否合宪进行审查。

  即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堆满性文件。采用何种宪法监督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制度、经济制度、法律文化及其历史等因素,不同的宪法监督体制有不同的成因。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选举本级会的组员。地方各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

  (4)监督权。地方各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在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并须报全国会和国务院备案。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依《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有向另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1)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2)须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不履行合同;(3)不履行合同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预期违约的实际表现有两种,一是明示预期违约;二是默示预期违约。

  1.试述疏忽大意的过失之内容及其与意外事情的异同点。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同之处,二者都表现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但是,前者因为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则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也正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的重要范畴。“刑”原作“开刂”。在先秦时代,“刑”有三层含义:一是专指砍头的刑罚,这是“刑”字的原始含义。《说文解字》讲“砍头曰刭”。二是所有刑罚的通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的广泛运用,“刑”字也逐渐从狭义的砍头刑罚逐渐演变成抽象的概念,泛指所有的刑罚。《说文解字》段玉裁注:“刑者,五刑也。凡刑罚、典刑、仪刑皆用之。”三是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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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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