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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导向彰显的人性化价值?孙中山为谋民生幸福

《尚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的生计,是人的全部权和普遍发展权,是与实现人的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有关的普遍需求。民生好则国运兴。历史和实践的经验表明,只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才能让深入。

民生型法制体系,还要处理好与的关系。对于民生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没有,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望继续,而且只能生活在一种可能的贫困状态中”;另一方面,“也会带来的不平等,并且那些拥有极多的人会利用这种来满足他们自己的,而这些是与一般人的截然对立的”(伯特兰罗素,《论》)。正所谓,“公共如果为而设,为而运作,性质受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而的主流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恶政”(张文显,《学》)。因此,的突出主题就是通过将设定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的制约”,“社会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侵害其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 (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论为美好社会设计制度》),实现保障民生的功能。

我们注意到,此次“依国”的含义确实更具民生视角:首先把执政党的作为治理的重点,一系列惩治的手段也是这一“治官”的直接体现。依国先要依规治党,全面依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本质一致、辩证统一。不仅在方略上如此,在涉及百姓日常生活的民生问题领域,这样的也清晰可见。《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树立社会主义,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

正如习总所提出的“一切为民者,向往之”。只有解决人民群众最困难、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统筹,才能使得到人民的和支持,这也符合中国传统“人情社会”的基本现实要求。

当然,转型期存在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使得民生问题成为一个度的复杂难题。郑功成教授认为,影响后时代民生问题的因素是多元的,也常复杂的,但是历史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弱化,经济因素影响的重要性也在下降,而现实因素中的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全球化因素的影响却在持续上升。多种因素杂糅造就了解决民生问题需要多种社会调控机制通力合作,但这些机制如果缺乏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就很难实现解决民生的初衷,甚至可能滋生的温床。因此,民生的内涵要得以充分实现,通过让人民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时代的民生主题,除了满足温饱等物质需求外,更主要的是、经济、文化等需求的全面实现,而无疑是实现的最保障。也就是说,在体系建设上,我们更需要民生型。

习总指出:“全面深化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根本旨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的现象,使发展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显然,实现人民幸福这一梦想需要公平的社会,民生导向是消除“中国梦”实现障碍的必要手段。习总指出:“中国人干、搞建设、抓,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民生导向的,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需要表现。当前,我国还存在利润导向压倒社会发展目标和生态建设目标、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中“关系”盛行、劳动者权益受到、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式增长致使生态日益恶化等现象,只有以民生利益为导向才能对这一错误加以纠正。

我们知道,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或程序化的规则训诫,更是一种具体社会下的实践活动,它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各种社会。而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就要对破解上述民生难题的予以回应。特别是面对中国人对个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有序、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这种民生,建设必然要堪此大任。因为与民生互为依存,互相促进,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民生可以说是经济基础,而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而经济基础反过来影响上层建筑。同时,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如今,我国围绕民生的建设在逐步完善,目前不仅形成了以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本身作为基本的方略,在破解民生难题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与民生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民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目前一些涉及民生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一些法律显失公平,执法不力,、关系的介入使得改善民生的执法行为缺乏稳定性,执法、执法等情况并不少见。

但是,古代的民本和民生思想仍然是君权下的“民本主义”,并没有把国家的权给予人民,即所谓主权归君,也就是“君子者,道法之总要也”(《荀子致士》)。如此一来,君王不仅是国家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的执行者,“天子之位也,是为治统”(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九)。因此,民只能是“臣民”而非“”。直到晚清时期,孙中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主张,才使人民通过途径获得的思想真正得以光大。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治理国家必须把政与行结合起来,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

文/单一良

民生型体系,首先要求立法充分体现“民之生计”。这样的体系必然要通过听证、参与等程序确保人民在立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立法体系中将民生问题、人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在突出。当然,与义务是对等的。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发展性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人们的利益关系特别复杂,正如荀子《礼论》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民生导向的体系将会通过设定和义务,既记录下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又记录下遭受和的利益,以及各种利益所获得承认的限度,从而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合理的分配,既满足正当合理需要,又防止因膨胀而导致行为失范。

因此,民生问题也是一个问题,没有的保驾护航,民生问题便难以彻底解决,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只能是一种空想。而没有民生问题的改善,就成为空中楼阁,难以令服口服。民生是指的生计、、生活,它以物质需要和需求的满足为根本要求,以教育、就业、分配、社保、安全等为构成要件,其中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安全是民生之盾。民生不是单纯的经济性、社会性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民生依赖对其,视其为和谐生活的“伞”和“安全网”,由此产生的信赖是建设大厦的根基。

那么,善法就成为中国的建设目标:“善”更易形对法的,也体现对人性的关怀。人性化依赖于传统文化基础,深深植根于中国人民的文化观念之中,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善端”,需要一种自下而上的人民意识和。而采取自下而上的,就要从“民生”入手。“民生”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匾,是勤可以免饥寒也”。近代家、理学大师的曾国藩有“民生以稼事为先、国计以丰年为瑞”之语。孟子的“民为贵,次之,君为轻”,更是阐释了中国古代的“民生”观念实际上是和“民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重视民生、以民为本是我国古代思想的普遍观点。汉代思想家贾谊的《大政》开明义即是“闻之以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海,吏以民为”。

对民生的制回应

民生型体系,还要求司法给予权以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实现民生。“无救济则无”,“一次司法不公的危害,其超过十次犯罪”,作为的普通百姓,在体系中更需要得到特殊保障。可以说,司法既是系统的最后防线,同时也是对法律体系信赖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尺。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因性别、智力、体力的不同而在谋取生活资料能力方面存在差别,而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使得这种差别更为凸显,甚至形成了强、的分野。运用差别原则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差异进行矫正,对的给予特殊保障,以实现社会的公平。这样的“护弱”取向也是赢得的重要。

百姓对民生福祉的渴望就对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也必然要这样的需求而做出制度性回应,围绕民生原则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民生的真正落实。

法国《人和的宣言》提出,“不知、忽视或轻蔑是不幸和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的和神圣的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的是人民赋予,其只可用于服务人民,而不得高于人民利益而服务自身。特别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每一个执法者都应该把为民生福祉提供有力的保障作为自己职责所在,这样的取向才会深得。

中国的体系不能等同于社会,我们的关注视点要着眼于民生福祉,通过解决实际问题让更多的百姓享受到带来的实实在在利益。因此,从百姓需求出发,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核心的才是真正有生命力、可持续的普世,才能让中国建设既接庙堂仙气,又接市井地气,让内心自觉形成规则的“”,进而使中国社会在“民生体系”下实现长治久安。

导读:如果我们的立足点是“治民”,仍是一种由上而下的“俯视”心态,这样的依理将脱离不了“”的影子。中国特色的建设要重视对于民生问题的制度性回应,不仅关注的价值意义,更要关注的实践意义,这样才能让建设既接庙堂仙气,又接市井地气,让内心自觉形成规则的“”,进而使中国社会在“民生体系”下实现长治久安。

如杨奕华在《法律人本主义学研究泛论》中所言,“人对其的自觉,对其生活问题的关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与冲动等的不安定感,使得人创造出法律”;“法律的存在,法律的演变,实乃人的所呈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法律之源于人、游于人、依于人,法律之以人为本,以人的社会生活为经纬,诚毋庸置疑”,通过将的正当利益需求为并加以保障从而为生活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和真诚。要赢得,法律既要植根于正确的,也要着眼于现实的民生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种普世价值根植于普通大众心中。

党的以来,习总多次发表重要论述,阐明自己的“民生观”和“观”,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到追求幸福中国的目标上来。民生问题是中国最大的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改善民生是最大政绩。正如习总所说:“我们党和做一切工作出发点、落脚点都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反映人志、得到人民”。党的以来,每一项政策的出台、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以和社会关切为出发点,以权益为最终归宿。

但是,如果我们的立足点是“治民”,仍是一种由上而下的“俯视”心态,这样的依理将脱离不了“”的影子,由“”垂帘而成的所谓“”体系,也不过是们的牙齿锋利的狼狗而已,自然是对高贵主人摇尾巴,而对底层百姓狂吠不已。在中国历史上,不乏“治民不治官”的,或者也存在尽管在法律名义上平等,但实际执行中歧视的“伪”。当今现实生活中,也并不是完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法、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事情并不少见,甚至出现“我爸是李刚”这样的扭曲心理。

但是,近几年来,在食品安全、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却不断出现重大问题,程度一次比一次严重,性质一次比一次恶劣,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尽管每次事件结束都会处理一批人,下达一系列文件,出台一系列,惩处力度也似乎一次比一次大,“领导重视”程度也一次比一次高,文件措辞一次比一次严厉,但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诸多弊病,也随着的深入出来,这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如果通过途径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不仅会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也会让的威严大大降低。因此,不结合民生问题、不立足百姓视角的是空中楼阁的,是主义的,是“刑不上大夫”的。

现行明确“中华人民国的一切属于人民”,我国《立法法》第五条也,“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列宁的“就是一张写着人民的纸”这句名言有两层含义:第一,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第二,所赋予人民的基本。

而就是这样的“社会安全网”。党的以来,党的新的领导集体提出“全面依国”,着力构筑“社会安全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传统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国家治理。于是,“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彰显权威;“职能转变到哪一步,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发挥力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完善实践;“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塑造。这些系统化治理的让每一个中国人看到了百姓民生的新希望。

党的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而不断改善民生,是实现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梦”的题中之意和最终理想。梦想成真,民生改善是最好诠释。共筑中国梦,需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更需要民生的持续改善,这是复兴之本、梦想之基。

由此可见,决策者们已经认识到,全面落实依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民生与之间的密切关系,而民生问题导向的彰显人性化和普世价值,也必将为中国特色的依国提供更为现实的发展径。

何士青教授认为,以人为本的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一是人是之本,是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和发展的手段;二是是衡量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乃是解决之道;三是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依法全体社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

党的以来,中国将依国提升到“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高度,并将目标明确设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显然,已经成为重器,将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制度和实践。

因此,民生问题骨子里是一个典型的问题,而正是的要义所在。赋予了人民参、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广泛的基本,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给予“民之生计”保障。实质上就是民生的法律术语“作为市民社会的,它与人们生活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相联系” (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通过保障来实现对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美国学者洪朝晖认为,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贫困的折射和表现,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的平等和保障社会的。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指出:“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

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民族、、民生“三义”,并在1906年的《民报》创刊周年纪念词中对民生主义作了具体说明。随后,在1924年8月3日对于民生主义的中,他又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1923年民生主义被写纲:“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

30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一方面,经济迅速增长带来差距过大、成本承担不均等社会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经济体制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进而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也会对整个民族意志的凝聚和向心力提出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因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而导致的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才能真正做到人人共享,进而最大限度地消灭社会不和谐因素,让在安全前提下信任新的变革举措。

周公旦的“以人情视”、“天惟德是选”,的“以德”的理想,都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活动颇具人性特质,而重人情、重人际、轻的处事原则和人际交往方式也在中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并成为中国社会固有的文化。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中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国并不存在类似于的文化基础。

良好国家的形成仰仗于人民对法律的。相对于中国,的较为成熟,人民对有着传统和基本,较为完善,尊法守法意识较强;而在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传统中国,以血缘为基础的法制度影响之下,“人情”观念是其传统与,则不是。因此,在中国现代中,“人情”、“”的作用不可忽视,“人情”甚至还是形成良法的渊源,有利于形成法的亲和力。在“人情”社会下,“人性化”的更易于与人情社会相沟通。

1949年以来,改善民生一直作为国家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党的以来,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更是把改善民生作为首要事务。“中国梦”和“两个百年目标”的提出,是我国将民生改善上升到顶层设计,并加以具体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习总强调:“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十二届全国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他又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

中国人情社会的民生取向

按说,是个社会契约,重的是而情。但在中国这个有着丰富传统东方文化积淀的国度,“人情”社会是一个避不开的话题。所谓“人情”,一则谓之“民情”,即治下之民的物质生活的好坏;一则是指人与人之间交际所隐含的内在的感情。二者都将视线指向“民生”。

民生导向意识的进步

“法者,治之端也。”而在新阶段,要深入,就必须从民生入手,通过对民生的保障来回应百姓需求。这样的的更易于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特质,关注民生本身也使人民更愿意积极参与到建设当中。

民生助力普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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