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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船舶抵押权方式之法律依据值得探讨

  关于船舶抵押权,现行的《民法通则》、《海商法》、《担保法》、《物权法》均有规定。四部法律中有关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不同。在处理涉及船舶抵押的案件时,应依照何种法律以何种方式实现船舶抵押权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海商法》第条则规定,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仅为“依法拍卖船舶”一种。《担保法》第条规定了“折价”、“拍卖”和“变价”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物权法》第条也规定,抵押权可通过“折价”、“拍卖”和“变价”三种方式实现。

  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调整同一对象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三个原则。我们据此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适用《物权法》第条,船舶抵押权人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价”三种。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之规定,《物权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

  第二、《担保法》第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是《担保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时,则应适用民法(包括《担保法》)一般规定。

  第三、就《海商法》与《物权法》两者的关系而言,《海商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并由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在法律位阶上,《物权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海商法》是下位法,且是旧法,故《物权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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