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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生招生中山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8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4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八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执行。

第三十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内地班、新疆高中班以及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微博)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六条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联合培养类专业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境外大学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14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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